【五个一百典型案例专栏】骆某某诉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为例——离婚后父母一方基于血缘、身份关系拥有探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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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1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当子女有意思表示能力时,父母行使探望权,要征得子女的同意,当子女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时,父母对子女行使探视权,要注意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02年1月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吴某1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02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7日生育一男孩吴某2,现为某中学学生。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2月份原告骆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蓬莱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10月份,原告骆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后因原告骆某某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出庭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对财产进行调解分割。针对婚生子吴某2的抚养权及探望权,本院基于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出发,最终调解:被告吴某1的探望权在充分尊重吴某2的意见基础上行使,原告骆某某不得干涉并予以配合。 【案例解读】 探望权是亲权的一种,是父母子女间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享有互相探望的一种民事权利。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因孩子出生而产生的事实关系,法律无法否认、也无法无视这种关系的存在。为此,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父母离异后,夫妻双方一般不再共同生活,除例外情况下,子女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外,一般由父一方或者母一方直接抚养。当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时,就会产生另一方如何探望子女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探望权的问题。在法理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同时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则有协助的义务。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来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协助另一方实现探望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探望权的问题,存在不同于其他案件的难度。法院针对探望权的调解及判决须基于两个原则:一是当事人协议优先原则,因为探望权的行使,需要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的配合,只有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才有利于权利的顺利行使。二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因为探望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良好人格的培养,因此,父母行使探望权,要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等。并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 特殊情况下,也应注意慎用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时,也必须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不能直接将儿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标的;审判与探望权的执行挂钩,法律文书应将探视子女的时间、方式进行较灵活规定,由当事人协商采用灵活多样、气氛宽松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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