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 “好意搭乘”出意外,谁之过?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1日 | ||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 “好意搭乘”出意外,谁之过? “好意搭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本是好意和善举,但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近日,蓬莱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搭乘案件,法官依据证据准确查明事实,合理划分责任,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一、案情回顾 好心搭乘不料发生事故 老张与小李系同村村民,平素关系很好。今年3月份,小李欲驾驶其三轮车前往某地取钥匙,老张恰巧有事经过某地,遂要求小李搭载。老张乘坐三轮车后斗沿蓬莱区村里集镇郝家村东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老张从后斗摔下,当场死亡。后老张的继承人与小李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事故责任界定难 根据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老张的家属及小李均未及时报警,未保护现场,老张死亡后,在未经过尸体检验的情况下,老张的家属自行将老张尸体火化,无法进行尸体检验,致使相关证据灭失,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原告认为:小李的三轮车后斗挡板有村委会统一喷的“禁止载人”字体。小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在行驶过程中未保证行车安全,在电动车上坡时突然加油将死者从三轮车后斗中甩下导致死亡,在此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应当对死者死亡承担60%责任。 小李则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是:自己是好意帮忙,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精准研判,定纷止争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老张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虽然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在未经尸检的情况下将尸体火化,导致交警队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是根据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村里集派出所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认定老张系因头部外伤死亡。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村委会在电动三轮车后斗挡板统一喷有“禁止载人”字体,小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禁止载人的电动三轮车载老张在行驶过程中未保证行车安全,存有主要过错。 老张无视乘坐三轮车后斗所可能发生的意外,在搭乘被告三轮车时未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0%的责任,理由正当,同时考虑老张系无偿搭乘人,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责任。宣判后,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四、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三轮车搭乘现象仍然存在。好意同乘中的驾驶者属于善意无偿运载他人,一旦运载过程中发生意外,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三轮车搭载他人存在一定的风险,好意人同意搭乘者乘坐其驾驶的三轮车,就对搭乘者的人身安全产生保护之责,并不因无偿而免除,如其疏于保护义务,造成搭乘者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