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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典型案例专栏】好意同承责任承担--原告张某兴、张某华、张某豪与被告张某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5日

  【裁判要旨】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承者承担责任。好意同承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或者无偿而加以区分。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兴、张某华、张某豪为死者张某录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录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平素关系很好。2021年6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后斗载张某录沿蓬莱区村里集镇郝家村东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张某录从后斗摔下,当场死亡。2021年9月22日,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后张某强及张某录的家属均未及时报警,未保护现场,张某录死亡后,在未经过尸体检验的情况下,张某录的家属自行将张某录的尸体火化,无法进行尸体检验,致使相关证据灭失,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电动三轮车禁止载人的规定,在行驶的过程当中未保证行车安全,对张某录的死亡负有60%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强则认为是张某录让被告拉着他去找钥匙,被告是帮忙不应承担责任。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庭审中,双方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争执。原告称,被告三轮车后斗挡板有村委会统一喷的“禁止载人”字体。被告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在行驶过程中未保证行车安全,在电动车上坡时突然加油将死者从三轮车后斗中甩下来死亡,在此过程中被告有明显过错,应当对死者死亡承担60%责任。被告称,自己当时不是突然加油,就是正常行驶,载张某录是因为加油回来以后他让自己帮他找钥匙,自己是帮忙,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录因此次交通事故死亡,虽然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强及张某录的家属均未及时报警,在未经尸检的情况下将尸体火化,导致交警队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是根据烟台市公安局村里集派出所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认定张某录系因头部外伤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村委会在电动三轮车后斗挡板统一喷有“禁止载人”字体,被告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禁止载人的电动三轮车载张某录在行驶过程中未保证行车安全,存有主要过错;张某录无视乘坐三轮车后斗所可能发生的意外,在搭乘被告三轮车时未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0%的责任,理由正当,同时考虑张某录系无偿搭乘人,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责任。被告辩称自己是帮助死者找钥匙,不应承担责任,因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标准,被告要求依法认定,则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20年*50%计算,计437260元;丧葬费应按照2020年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87749元/12*6个月*50%计算,计21937.25元;被扶养人(张某兴)生活费按照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291元*5年/2*50%计算,计34113.75元,共计493311元。

  【案例解读】

  对于短途轻量运输工作,电动三轮车是不可或缺的好帮手,然而有不少人却用载货的电动三轮车用来载人。电动三轮车的车辆转向、制动等部件安全性普遍较差,在违法载人的情况下,由于重量增大、重心增高等多方面的原因,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可能出现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

  现实生活中,三轮车搭乘现象大量存在。好意同乘中的驾驶者属于善意无偿运载他人,一旦运载过程中发生意外,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三轮车搭载他人存在一定的风险,好意人同意搭乘者乘坐其驾驶的三轮车,就对搭乘者的人身安全产生保护之责,并不因无偿而免除,如其疏于保护义务,造成搭乘者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王莉敏,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大辛店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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