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该由谁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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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3日 | ||
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该由谁发放?近日,蓬莱法院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判决蓬莱某电气公司支付退休职工刘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4326.8元。 刘某于1987年8月23日育有一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06年9月至2014年6月,刘某一直在蓬莱某电气公司工作,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4于7月,刘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向单位追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经多次讨要无果,刘某申请仲裁,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蓬劳人仲案字[2015]第130号裁决书,裁决单位支付刘某14326.8元。 蓬莱某电气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并辩称: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依据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法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相应规定,故单位不应成为支付独生子女养老补助金的义务人,其养老补助金应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付,请求法院支持。 蓬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本案中,被告刘某系独生子女的母亲,作为原告的职工申报退休,其要求原告支付一次养老补助金的要求符合以上规定,应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原告蓬莱某电气公司支付被告刘某一次养老补助金14326.8元(47756×30%),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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