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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借款案件透视出的金融借款存在的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3日

  日前,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银行金融借款纠纷案,因为银行未将借款发放给借款人本人,导致银行败诉。

  2011年8月份,刘某等三位村民共同签订了联保协议书,相互担保,共同向银行申请借款。经与银行协商后,银行同意向三位村民分别发放借款5万元,8月10日银行和三位村民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又让三位村民持在本行开设的银行卡拍照,之后银行将借款打到村民账户上。到期后,三位村民未能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并提供了银行借款合同及村民签字的银行付款凭证为证。

  庭审中,三位村民以自己未收到借款为由拒绝还款。

  审理中发现,三位村民虽然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并持有银行卡拍照,但原告提供的U盘照片显示,拍照时间为2011年8月6日,而银行付款凭证时间是2011年8月10日,也就是说在拍照时,银行根本没有将借款打到村民的账户上。银行业务员承认,因领导当时未在家,拍照时未将借款打到借款人账户,故将银行卡收回,待领导签字把款打到村民账户后,又把三个存折交给了其中一位村民,村民予以否认,银行也未提交证据佐证。后查明,上述三笔借款均被案外人使用。

  法院认为,银行虽然和刘某等三村民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将借款打到村民账户,但是银行没有证据证实借款已经交给借款人使用,银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故银行无权要求刘某等借款人偿还本息,故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提示: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1、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对等问题,合同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双方的约束,贷款人必须将借款发放给借款人本人,借款人没有收到借款,就没有偿还借款的义务。2、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银行主张将借款发放给借款人,必须提交充分证据,本案银行是拍照后收回借款人的银行卡,银行不能证明打款后的银行卡又交付给借款人,故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目前金融借款案件还存在如下问题:

  1.部分信贷员弄虚作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的信贷员素质较低,在“人情”、“关系”、“金钱”面前,存在贷款手续不完备或违规放贷的现象,如:有的借款农户或担保农户并未到场签字,有的签了字没拿到钱,有的农户在贷款时请信贷员吃饭、送礼等。诉讼中借款农户、担保农户不承认签字的真实性,调解时甚至要求从贷款本息中扣除其送的钱物,与信贷员对立情绪严重。

  2.借旧还新增加还款风险。银行为完成新增贷款回收任务,要求借款的农户将原欠贷款本息合计,重立新借据,这种做法不仅虚增账面利润,掩盖信贷管理风险,助长了逃债、赖债现象的出现,更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进一步恶化了农村信用环境。

  3、部分农户违反贷款用途。有的农户忽视贷款性质,认为“不借白不借,借了是白借”,以生产为由借款,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甚至个别农户在贷款后直接用于赌博,还有的转借给他人无法按期收还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经营亏损,致使无法还贷现象大量存在。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被执行的贷款人要么长期出逃在外,要么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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