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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现状分析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3日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现状分析
                     ——蓬莱市人民法院  杨军


论文提要:
     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程序上可以简化和省略,提高诉讼效率。面对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收案数量,在审判力量没有明显的情况下,提高审判效率,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已是唯一的或者重要的出路和办法。为此,本文主要论述了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和特点,即只有极少量不牵涉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或者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结合本院特点提出简易程序适用率的特征,着重分析了简易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提出了实际解决措施。
全文共2461字。

以下正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据此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机关为基层人民法院,与普通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程序上可以简化和省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自愿,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面对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收案数量,在审判力量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审判效率,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重要的出路和办法。
       一、简易程序适用现状、特点
       在司法实务中,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并不多,只有少量不牵涉到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或者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采用简易程序审理。2013年,烟台地区刑事案件收案4227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为902件;2014年收案4447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634件;2015年截止到11月份,收案4410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750件。从以上数据上分析,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不高,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总体特征是:
1、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简易程序中独任审判适用率高。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较为集中。主要是故意伤害、盗窃、危险驾驶等轻罪案件。3、量刑以轻刑为主。简易程序中目前无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主要在集中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缓刑适用率较高。4、无当庭宣判案件。这与简易程序的设立初衷不相符,没有发挥出简易程序有利于办案效率提高的作用。
      二、简易程序适用率偏低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1、部分办案法官由于刑事审判经验相对不足,不敢轻易适用简易程序。有的法官因对案件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对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把握不准,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是否会出现问题不能作出预判,担心庭审中出现变化,对程序转化存在畏难和嫌烦心理,而多选择普通程序。有的法官不喜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为简易程序案件中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较少,大多由承办人独任审判,要对全案负责,出于这种心理,宁愿选择普通程序审理。以上可以归结于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观意愿不强。
2、新刑诉法改变了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因此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也很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客观方面
1、案多人少压力与简易程序审限较短矛盾突出。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实务中,因为案多人少等因素,案件起诉到法院等待排期开庭审判时,就已经接近或超过20天审限,为避免超期审判,不得不适用普通程序。而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因担心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要重新排期开庭、增加工作量,绝大多数法官直接选择普通程序。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时间长。审判实务中,起诉到我院的刑事案件大部分牵涉到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相对较高,承办法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调解,并以被告人是否赔偿到位作为刑事部分量刑依据。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多集中在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刑案件,在20天的审限内很难做到民事赔偿部分和刑事部分都处理完毕。针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占用一部分审限。而简易程序的审限较短,造成大量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办案责任制未能真正落实。按照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后,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以提高审判效率。但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尤其是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仍由承办法官制作,然后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研究案件则需要分管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共同参与,对个别案件还需要上报审委会研究,案件的规范管理与办案效率之间发生冲突,办案法官的责权不明,为此并无当庭宣判的案件。
4、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增加工作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规定,在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需要变更被告人羁押期限时,承办人应当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并送达看守所和被告。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法官在刚接收案件时,凭借经验评估能否在简易程序审限内结案,如果无法保障在审限内结案,则为了减少程序而跳过简易程序而适用普通程序,降低了简易程序适用率。
    三、加强简易程序适用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案审查,做到繁简分流,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对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原则上都适用简易程序。对于其他案件,应加强阅卷和公诉人员的沟通工作,加强庭前准备工作,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尽早熟悉案情,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以便对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心中有数。
(二)落实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大对简易程序适用情况的考核比重,鼓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质量上,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质量负责,减少不必要的汇报,提高当庭宣判率。简化文书签发过程,独任审理的,由承办法官制作文书后印发;组成合议庭的,由承办法官制作文书,经合议庭成员会签后印发。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法官素质。保持刑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培养专家型法官。刑事法官要积极主动地学习刑事审判业务知识,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四)积极借鉴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有益经验。目前,为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案件审判繁简分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试点“刑案速裁”,其目的和作用,都与简易程序的适用相一致,只是适用范围相比简易程序更窄。对总结出来的经验做法,未试点地区的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积极探索适用。
总之,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作为基层刑事法官应当好好领悟其内涵,大胆并充分地发挥简易程序的便捷与高效的优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方面可以减轻案多人少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与效率的良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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