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诉讼指引(二)诉讼费用的交纳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8日 |
民事案件诉讼指引(二)诉讼费用的交纳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后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次日起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
|
【关闭】 |
|
|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烟台市蓬莱区市府路3号 电话:0535-5617615 邮编:26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