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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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2日 | ||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为顺利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升破产管理质量,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烟台市范围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根据窦基君等46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申请人窦基君等46人以被申请人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计246万元为由申请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450万美元。投资人韩国PRIME重工株式会社。营业范围:从事钢结构产品及新型港口机械设备的设计、技术咨询与制造,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该公司于2020年初停止经营。据公司职工反馈,公司名下无土地、房产,有部分设备、原材料。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年限、规模、业绩及破产管理人团队建制情况; 2.被法院指定为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情况; 3.承办与本案同类案件情况; 4.承办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被各级法院评为典型案例情况; 5.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其履职评价; 6.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和拟委派为本案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7.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数量(最少2人)及派出人员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 8.参与本案竞争的优势; 9.如被指定为本案管理人的工作方案; 10.对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 11.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每项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及书面陈述意见。 参加竞争选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保证《申请书》所陈述的内容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作假,直接取消参加竞争选任资格。
报名期限截至2021年7月 8日下午5时。 选任规则 1.本院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2.列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机构管理人中二级以上管理人可申报本案破产案件管理人; 3.由本院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委员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对申报主体的专业水准和履职能力、从业经验、机构规模、管理方案和和初步报价等方面进行不记名综合评定,选择最终入围机构,并予以公告。
报名地点: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报名咨询: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张敬奎 18561019025 案情咨询::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承办法官 李丽 0535-5605675 附件1:询邀函回执 附件2:评分标准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1: 询邀函回执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已收到贵院2021年6月25日“关于申请人窦基君等46人被申请人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公告”及附件。 经研究,我单位确认报名新和重工(蓬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的竞争选定。 年 月 日
附件2: 评分标准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和履职能力、从业经验、机构规模、管理方案和初步报价等项目评审,总分为100分,在2021年山东省省高院审核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中得分高者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专业水准 (15分) (一) 近三年承办的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案得4分,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案得2分,被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每案得1分。同一案件被多个法院评为典型案例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本项满分8分。 (二) 参与营商环境建设,为法院营商环境测评后援团成员的,每次得1分。本项满分5分。 (三) 近三年来获省级以上破产、清算类荣誉得2分。 二、从业经验(15分) (一)纳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每年得0.5分。本项满分5分。 (二)被法院指定为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独立管理人的每件得2分、联合管理人的每件得1分、清算组成员的每件得1分,在清算组中负责日常破产管理事务的每件得2分。本项满分10分 三、机构规模 (10分) (一)律师事务所每拥有一名专职律师得0.5分;清算公司每拥有一名专职法律、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人员得0.5分,专职人员情况以公告前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和人员资格证书为准。律师事务所和清算公司每拥有一名具备破产法专业的的兼职律师得分,比照专职律师减半。本项满分5分。 (二)注册资本以100万元为起点,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分。本项满分5分。 四、管理方案(20分) (一)针对本案提供了管理方案,根据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实用性、严谨性等得2至15分。本项满分15分。 (二)派出常驻破产和强制清算专职人员2人的得1分,每增加1人加1分。本项满分5分。 五、初步报价(15分) 初步报价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幅度内,以平均报价为基准价,为10分,每高于基准价10%的减1分,每低于基准价10%的加1分。本项最低分为0分,最高分为15分。 六、现场评价(15分) (一)通过演讲能够展示社会中介机构的实力和风采,提出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切实可行,报价合理,机制健全,措施得当,具备较高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水准,具有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本案的管理人工作。本项得分2至11分,满分11分。 (二)在现场提问中,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能够展示高超的职业素养,应对答自如,切中实际,准备充分,经验丰富。本项得分1至3分,满分3分。 (三)社会中介机构演讲人员口齿清晰,声音洪亮,着装得体,行为举止大方。本项得分0分或1分,满分1分。 七、特别加减分项(10分) (一)若存在以下事项予以加分。 1.近5年来,向本法院提供破产援助基金的,每2万元得1分,本项满分为5分。 2.现任职的本所专职律师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加1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过破产、清算方面专业文章的,每发表一篇加2分。本项满分为5分。 (二)若存在以下事项,每发现一次扣减2分,情节严重的,本院可直接取消其参加竞争选任资格。 1.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影响案件进程的。 2.财产管理不善,造成破产财产及会计凭证等损毁损灭的。 3.办案过程中牟取个人私利或滥用破产程序、存在明显不合理支出的。 4.拒不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监督的。 5.处置重大事件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被调查或控告存在违法违纪情形,且经查证属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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